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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在全市政协主席学习会上的发言

发表时间:2014-01-08 15:36

高坪区政协主席   王志强

2013910

尊敬的马主席、各位副主席及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如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工作,增强协商实效,谈几点个人看法。

党的十八大明确了“协商民主”概念,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再次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这些提法,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原则,它把政治协商工作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赋予了政协新的生命力,对于真正发挥人民政协应有的职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十八大报告关于“协商民主”论述的核心和落脚点是增强协商的实效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增强政治协商的实效性”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认真地加以实践,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增强政治协商实效性必须注重把党政重视与政协主动相统一

(一)加强政治协商工作,党政重视是关键。政治协商成果转化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党政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民主意识,及其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政治协商中,中共处于领导和执政的地位,这种政治格局中的地位不平等本身不妨碍双方民主协商、平等议事,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对政治协商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形成固定的协商习惯,在进行协商时缺少充分的对话、讨论和交流,通常是到会听取意见后发表讲话,使政协委员感觉到很难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加之,在《政协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关于政治协商的表述相当原则,没有具体衡量标准,造成协商各方认识上的模糊,协商有理,不协商也有理,导致政治协商在基层发挥得不尽如人意。鉴于此,个人认为,应当不断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对政治协商的认识,可从干部培训和考核入手,把政协统战理论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将重视政协工作、开展政治协商情况纳入党政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干部个人实绩考核的依据,不断增强党政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积极为政治协商创造良好环境,搭建协商舞台,认真落实协商成果,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应对政协的调研报告、协商意见进行批示,党政分管领导应积极参加政协开展的对口活动,亲自办理涉及其分管工作的提案,等等,真正让政治协商工作成为体现党内民主集中的“前奏曲”。

(二)加强政治协商工作,政协主动是前提。在具体协商过程中,政协自身也有思想顾虑,唱赞歌的多,提出尖锐问题的少,担心有“争权”的误解、“越位”的困扰,使政治协商在实际操作中成了情况通报和征求意见。因此,政协自身也要找准定位,主动协商,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政协委员参与政治协商的素质与能力;二是积极对接党政中心工作,充分酝酿协商课题,精心组织安排开展协商活动,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提出有价值、具有前瞻性的协商意见和建议,让协商成果成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三是主动争取党委对政协工作的支持,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并将政治协商和提案办理作为考核的重点,切实增强政治协商在各部门的影响力。

二、增强政治协商实效性必须注重把实体制度建设与程序制度建设相统一

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对实体制度不够细化,对程序制度不够重视,导致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尽管各地在政协协商工作中作了不少努力,先后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但由于对协商各方的职责、责任还不够明确,在协商内容、方法、 形式上仍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什么事该协商、怎么样协商、协商结果如何运用等不够明确,造成一些政治协商内容和方式基本流于形式。个人认为,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协商内容的界定上应更加具体。从现行规定上看,除在政协全体会议上协商的有关事项较为明确,其它协商内容还不够具体,如:对地方改革建设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举措,等。在具体操作中,除政协主动确定的协商议题,和按审批程序必须有政协的书面协商意见的事项,其它方面基本以情况通报或邀请政协领导参加会议或讨论代替协商。各级党委应该把哪些方面必须进行政治协商更加具体化、实在化,个人认为,各级应当明确,凡是涉及党委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决策和重要部署、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调整方案、重大的发展计划或规划、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重要的人事安排、重大投资和项目建设、关系可持续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等,都应主动提前安排政协进行协商,并纳入决策程序。

二是在协商方式上应更加明确。具体的协商内容明确后,怎么进行协商,各级党委也应由明确的规定。如: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全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应由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重要部署、重大人事任免等是应由政协常委会协商;重大投资和项目建设、财政预算安排及调整、重要政策或文件的出台应由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的重要工作应由对口专委会组织进行协商;专一性、界别性较强的共性问题解决应由办公室组织进行界别协商,等等。

三是在协商时间上应更加充分。政治协商的原则是三在前、三在先,即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但提前到什么时候,也应有个定论。如:一般性协商事项、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协商事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发展规划制定或调整的协商事项,应在决策、通过、实施前明确不同的协商时限,让政协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协商意见。

最后,建议市上研究出台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协商范围、哪些协商内容应纳入决策程序、协商层面、协商时限等,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操作性。同时,在程序制度上,还应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明确一套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程序和规范,如: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先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协商,经协商无异议后,再提交人代会表决,不能只是让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旁听,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协组织和广大委员的意见建议,顺畅的进入党政视野,真正做到三在前、三在先

三、增强政治协商实效性必须注重把意见反馈与跟踪落实相统一

现目前,基层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普遍存在低效性,协商成果的转化率不够高,有的对协商成果的处理情况落实不到位,反馈不及时,有的对协商结果束之高阁、无人问津。要增强政治协商的实效性,就应进一步健全政治协商的意见反馈和跟踪落实机制。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研究政治协商意见后,应及时向政协反馈协商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也应告知原由,重要协商成果还应列入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作为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具体体现。政协应在第一时间将协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参与协商的委员或各界别代表反馈,并做好已采纳协商意见的督办工作,确保政治协商的成果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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